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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1-05 11:07:21 宁德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宁德市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罪的4起典型案例,给此类行为敲响了警钟。案中“老赖”为逃避执行花样繁多,却“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例1

强制执行期间转移房产和股权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淑萍及其丈夫施正友(另案处理)、云南丰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宁德中院一审、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被执行人黄淑萍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本金1464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黄淑萍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经查发现,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黄淑萍及施正友夫妇将黄淑萍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房产以总价115万元转让给他人。2013年5月9日,被执行人黄淑萍与施正友夫妇又将持有的云南丰瑶公司30%的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给他人。而在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执行人黄淑萍通过现金转账及拍卖房产等方式偿还林某借款本金或利息共计818万元,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2015年7月21日,被执行人黄淑萍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福鼎市检察院以被执行人黄淑萍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福鼎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淑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黄淑萍明显具有还款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执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不断健全完善,任何心存侥幸,以为财产在外省、外地,人民法院无法调查,因此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2

撕毁封条拒不腾空房屋

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郑某与缪兴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福安法院判决,判令缪兴全限期赔偿郑某损失83073.25元。因缪兴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郑某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福安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安市赛岐镇某房屋,但被执行人撕毁封条,拒绝履行搬迁义务。2016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安法院遂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直至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人被福安公安局抓获时,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拒不腾空房屋,致使福安法院无法拍卖房屋。检察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福安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判决被告人缪兴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在执行实践中,“腾房难”是法院“执行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被执行人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阻挠法院强制腾空,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阻碍,一方面损害了法律权威,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缪兴全拒不迁出房屋,在法院公告后,不仅拒不搬出,还撕毁法院封条。其在被拘留以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拒绝交出已被查封的小轿车

后配合法院执行免于刑事处罚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林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寿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寿宁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未按要求向寿宁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寿宁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闽JL2985号小轿车,遂作出裁定对该小轿车进行查封,并要求被执行人二日内交出已被查封的小轿车。期限过后,被执行人拒绝交出。2017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寿宁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寿宁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行为表示谅解。当日,寿宁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吴林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该案申请执行人标的不大,只有4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林江未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未按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案件后,因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免于刑事处罚。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论执行标的大小,都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

近400万补偿款转入女婿账户

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并罚5万

被执行人林龙通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蕉城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林龙通返还陈某借款63.9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林龙通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蕉城法院发现林龙通在蕉城区漳湾镇下塘鸟屿拥有130亩虾塘,遂裁定查封、冻结林龙通上述虾塘。2016年6月至8月间,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征收了林龙通100.669亩虾塘,林龙通获得征收补偿款442.9万元。林龙通要求蕉城区漳湾镇临港工业区征地收海工作指挥部将392.6万元转入其女婿的银行账户。钱款到手后,林龙通依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其中377多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余下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2017年5月23日林龙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10月17日蕉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林龙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林龙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将财产转移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未进行申报,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林龙通转移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50%以上,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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