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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最新政策出炉

2018-04-07 14:12:00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杨洋) 4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宁德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有关规定再次作出调整。此次调整,不仅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同时对公积金贷款制定差别化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在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与此同时,此次调整后的新政,职工家庭在同一城区内,第一次(不含信用担保贷款,下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在同一城区内,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停止向同一城区内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调整还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间隔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个缴存者每月提取上限为600元(该标准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并对社会公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以缴存城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新规还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据介绍,特殊病症中的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危重病抢救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本人可依据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先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资金作为治疗应急费用,待其提供医疗有效费用证明后,可再次申请提取本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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