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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1-10-29 12:28:31 宁德网
2021年10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城市的精神与风貌,体现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数量大幅增加,但管理体制不顺畅、规划编制滞后、设置不规范、安全责任不清、管理措施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巩固拓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以立法形式建立长效机制,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迫切和必要。

问:《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条例》于2017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0年9月1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20年10月23日、2021年4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第四十一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2021年8月17日,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并获原则同意。《条例》于2021年8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先后采取在网站公布《条例》草案文本、实地调研、召开不同场次座谈会、论证会、赴外地立法考察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通过专家论证会等方式积极听取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的指导意见,期间《条例》经过多次修改,数易其稿。《条例》于2021年10月2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安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以及设置人的概念和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规划与规范,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的编制主体、程序、要求等事项,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情形以及招牌设置要求;第三章许可与备案,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备案的制度,规定了申请许可、备案的办理流程、时限以及设置有效期限等;第四章安全与维护,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施工、维护和管养应当遵循的要求,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等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的定义、条例的施行日期。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答:《条例》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以下九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是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二是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建筑上;三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四是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是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六是利用建筑物屋顶、桥体、高立柱的;七是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八是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九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问:《条例》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申请许可时,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广告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等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施工图纸、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安全措施承诺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针对社会关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问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此次,我市通过立法,不仅是要确保规范、合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最重要的是确保安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对此,《条例》在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遇到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并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对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如何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使管理相对人充分了解《条例》的基本规定,认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另一方面组织好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指导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执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增强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为《条例》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二要注重制度建设。要做好《条例》有关的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废止或修订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量化、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正。三要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设置行为,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达到立法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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