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宁德 >

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户制度等八大制度

2022-03-28 15:58:04 宁德网
宁德网消息(记者 张文奎) 3月23日,记者从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省人社厅关于“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制度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作用,更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决定今年在全市开展“制度落实提升年”行动。

近年来,各县(市、区)和治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2019年、2020年我市连续两年取得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A级。但是欠薪问题尚未根治,还存在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如实名制管理不扎实、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不到位等。希望通过开展“制度落实提升年”行动,进一步解决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提供坚强保证。按照行动方案,我市将进一步落实以下八项制度——

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资专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和代发工资。

总包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和计量结果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可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要求,从2022年1月起,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社局具体管理。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国有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应严格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20〕90号)要求执行。

维权告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