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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朗乾坤妖邪兴 驱散阴霾正气扬

2022-07-22 18:17:00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1999年7月22日,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23年前的这天,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同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通告,明确六个“禁止”,同年7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对非法组织“法轮功”头目李洪志的通缉令。

危害多年的“法轮功”,非法结社,大搞教主崇拜,宣扬“世界末日”,腐蚀人们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国家和人民构成严重危害,党和国家顺应民意,果断作出取缔“法轮大法”的处理决定,是完全必要和完全正确的。

从危害看,“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

从全国各地揭露出来的“法轮功”危害来看,“法轮功”组织不是一般的非法组织,而是典型的邪教组织。

李洪志大搞教主崇拜,声称自己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是“宇宙最高主佛”,出言便是“经文”;李洪志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鼓吹自己的“法身”无处不在,修炼“法轮功”可“圆满”“成仙”、消除“业力”,弟子整日处在病态的执著和疯狂中。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核心人物,靠盘剥信徒的血汗钱,偷逃国家税收,聚敛巨额财富,成为暴发户,他们置别墅、购轿车、办护照、买绿卡,出入国外色情赌博场所,恣意挥霍。李洪志伙同他人举办的“法轮功”学习班,短短几年时间,敛财300万元以上;开办的武汉深深集团公司和另两个非法产业,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李洪志设立“法轮功”组织,对信徒实施严格的精神控制,曾一度控制和裹挟210万练习者,逐步走向与社会对抗的道路。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4·25”围聚中南海事件是李洪志迫不及待地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的一次赤裸裸的挑战和示威。

大量事实证明,“法轮功”讲的是歪理邪说,行的是歪门邪道,聚集起来是邪恶势力,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

“法轮功”制造无数惨案、悲剧不胜枚举,件件痛彻心扉

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蛊惑,信徒失去理智,制造一起又一起惨案。河北省承德市“法轮功”信徒李亭在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他的亲生父母;山东省新泰市泰山机械厂工人王安收因其父阻止他练功,拿起扁担和锹把将父亲拍了一百多锹砸死;黑龙江省伊春市的关淑云,为了“圆满”“白日飞升”,竟当着几十个功友的面,亲手将自己不满9岁的女儿戴楠活活掐死……

一笔笔罄竹难书的血债,诉说着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的罪恶,他们在通向“圆满”之路上葬送了自己和无辜人的性命。

李洪志宣扬“消业论”,导致众多信徒拒医拒药延误医治而魂断“法轮功”。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的褚秋香不幸罹患肺癌,但依然迷信李洪志的拒医拒药邪说,终因错失医治良机而死于肺癌;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的李义红,在患上严重高血压的情况下依旧拒医拒药,导致血压过高,脑出血而亡;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的朱大林,患上糖尿病后,一次突发疾病倒下不省人事,5个功友围在床前集体打坐“发正念”试图清除他的“思想业”和身体中不好的东西,最终还是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4月,因痴迷“法轮功”而自杀和拒医拒药致死 者达1559人,致精神障碍者651人,杀人害命者11人,致残者144人,成千上万的家庭因此失去了幸福和睦。

社会各界敲响防范“法轮功”警钟

赵杰民、宋炳辰、刘凤才均为李洪志早期合作者,对“法轮功”最为熟悉。早在1994年,他们便发现了李洪志的野心和“法轮功”的危害,1994年11月,赵杰民、陈殿武、蒋玉恒等百人联名,以《揭发江湖骗子李洪志书面材料》系列为题,揭露了李洪志盗拼“功法”,臆造“法轮”,合成“佛像”,雇人编书,谎称“四大功能”,聚敛钱财,偷税漏税,贻害练功者等问题。同年12月10日,赵杰民、宋炳辰、刘凤才等人又联名给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写信再次揭露李洪志。1994年12月12日,赵杰民等百余人又联名,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写信,揭露李洪志。

1997年1月,长春市政协委员孙秀娟联合张蕴等7人向长春市政协提交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当务之急──练“法轮功”热应引起足够重视》的提案,指出《转法轮》等图书“宣传的是封建迷信、伪科学”,“在群众中造成了思想混乱、产生了不良影响”。1999年1月,孙秀娟再提《关于对练“法轮功”加强管理的建议》提案,引起了长春市职能部门的重视。

1998年5月31日,山东省东营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生左郁给《健康文摘报》写信,描述“法轮功”是害人的精神鸦片,认为李洪志的言论行为及他的组织已近“邪教”之路!

1998年6月,受害者亲属邹祺给中央写了一封检举信,反映亲属修炼“法轮功”出偏,精神失常。他在信中从6个方面论证“法轮功”根本不是健身气功,而是不折不扣借气功形式传播封建迷信的邪教,吁请“中央予以重视,尽早取缔”。

佛教界许多人都站出来揭露“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对社会的危害。陈星桥居士揭露“法轮功”的文章,引起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的高度重视。赵朴初从1996年10月下旬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六次亲笔批示,特别指示对“法轮功”“光是取缔还不够,还要以理摧伏之”,组织领导了佛教界对“法轮功”的批判。

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辛平”的文章《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表明和传达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转法轮》神化李洪志、散布迷信邪说的态度。1996年7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再以明传电报发出《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

1996年11月,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注销了“法轮功”,不承认其从事的是气功活动,“法轮功”组织不是气功团体。1997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气功科学研究会联合召开会议,宣布对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做出“三不准”处理意见。1999年4月,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发表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引发“法轮功”人员对学院连续多天的围攻。

警告在先,取缔在后,循序渐进,“打击”斩钉截铁

对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封建迷信、伪科学的泛滥,党和政府早有察觉,先后发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极强的文件和指示。

199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尖锐地指出:“一些迷信、愚昧活动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意见》还指出:“对利用封建迷信搞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反动会道门组织,要依法取缔。”

199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把“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引入了“邪教组织”这一概念。这意味着,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为取缔和打击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消除愚昧、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199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

至此,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是箭在弦上。

1999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指出:“坚持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7年1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反邪教斗争的最新成果。此次司法解释内容全面细致,含义深刻丰富,为依法治邪提供了又一有力武器。它的实施,必将把中国特色反邪教斗争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后,逃往美国的李洪志在西方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互联网遥控指挥。从此,境外策划、网上传播、挑动境内闹事,成为“法轮功”邪教的主要活动方式。同时,把触角伸到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干尽了丑化抹黑党和政府的罪恶勾当:从抛出《九评》,煽动“三退”到干扰阻挠中国举办奥运会、冬奥会;从“神韵演出”无人喝彩到散播“活摘”“酷刑”政治谣言;从新冠疫情污名化中国到新冠病毒溯源阴谋论,至此,“法轮功”已蜕变为以邪教活动为特征的反华政治组织。

但螳臂岂能挡车,蜉蝣岂能撼树?“法轮功”邪教不管被反华政客捧得多高,看得多重,都只是一个政治工具而已,当失去利用价值后,必将失去利用价值。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反邪教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邪教活动,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多措并举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切实筑牢反邪教防线,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

当前要进一步清醒认识到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特殊性和严峻性,思想不能麻痹,工作不能松懈,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加快推进邪教问题攻坚,坚决打赢铲除邪教的攻坚战和持久战。

二十三年反邪教斗争,也为世界反邪教斗争树起了一根标杆,为世界反邪教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经验,对推动世界反邪教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铲除邪恶乾坤朗,涤荡污浊正气扬。经过这场斗争,社会各界对邪教的本质和危害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防范和抵御邪教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教育挽救了一大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有利地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更好地维护安定的政治局面,有利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好地维护人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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