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装修标准方面,《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标准分三类,即简装修、精装修、定制化装修。《通知》进一步明确简装修、精装修定制交付中厨房、卫生间、客厅及房间、阳台等各功能区最低标准,及定制化装修定制标准。其中,在简装修交付的基础上,购房人按照自身需求,与开发企业另行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定制化装修造价不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交易备案价格不含定制化装修价格。
在全装修管理方面,《通知》指出,购房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住房真实情况的权利,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提供有关商品住房装修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开发企业对拟开发销售的商品住房如统一进行简装修或精装修的,应在现场公示交付标准。新建统一装修的商品住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简装修、精装修应按规定建设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
《通知》在售后保障方面,明确开发企业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装修保修责任,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因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闽东日报记者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