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蕉城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1-4级均可)、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1元。
补贴申请:需要携带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银行卡(非农商银行卡需知悉详细的开户行)、在享低保有效证明或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一、二级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需签署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发起核对。
补贴对象:蕉城区户籍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5元,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5元,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1元,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标准每人每月85元。
补贴申请:需要携带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银行卡(非农商银行卡需知悉详细的开户行)。
申请上述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经公示、审定后,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1.既符合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服刑在押、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